Page 585 - 大同年鉴(202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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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 录
第十四条 在山区、丘陵区、河谷川道区以及水土 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水土
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 保持监督检查工作。发现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流
目,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。 失未采取有效预防和治理措施的,应当限期整改,并将检
水土保持设施,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 查结果和整改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。
同时投产使用;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土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、
保持设施验收。 县(区)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采
第十五条 公路、铁路、风力发电等生产建设项目, 取补救措施,并处以罚款:
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工序,加强施工管理,控 (一)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,
制施工扬尘,减少地表扰动范围、裸露时间和土石方挖填 按照开垦面积,可以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、
量,保护地貌植被。 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。
大型堆积体应当采取防止滑坡和溃塌措施。 (二)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的,
第十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,应当采取有效措施,防止 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
地裂、沉陷;因采矿造成地面塌陷、植被破坏的,责任人 没有违法所得的,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应当限期治理,恢复水土保持功能。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,生产建设单位未开展水土
在采煤沉陷区,禁止修建谷坊、淤地坝等水土保持 保持监测工作的,由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
工程。 门责令限期整改;逾期不改的,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
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水、土、石、 下的罚款。
废渣和尾矿、尾渣,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或者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、
经依法批准的专门存放地,并采取拦挡、坡面防护、防洪 县(区)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
排导和植树种草等水土保持措施。 期补办手续;逾期不补办手续的,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
第十八条 城市建成区的新建道路、广场、公园绿地、 元以下的罚款;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
河道整治等公共项目,应当采取集雨式绿地等降水蓄渗设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:
施,增加雨水蓄渗和利用,拦截泥沙,防止水土流失。 (一)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,
鼓励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、道路、广场、公园绿地、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 附
下凹式立交桥及其他人口密集、地势低洼场所,建设雨水 开工建设的; 录
控制与利用工程。 (二)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、规模发生重大变化,未
第十九条 在山区、塬区、丘陵区、风沙区、河谷川 补充、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、修改后水土保持方案
道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开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;
办生产建设项目,扰动地表、损坏地貌植被,不能恢复原 (三)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,未经原审批机关批
有水土保持功能的,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, 准,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。
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。 第二十五条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、玩忽
第二十条 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 职守、徇私舞弊,给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
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,健全水土保持监测网络,定期 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
检查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,对全市水 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土流失情况进行动态监测。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。《大
第二十一条 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同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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